江苏民政厅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遗体接运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江苏省遗体接运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10月30日




江苏省遗体接运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遗体接运车辆管理,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殡葬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实现“逝有所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接运车辆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遗体接运服务由殡仪馆负责提供。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加强对殡仪馆遗体接运业务指导和接运车辆规范管理。发改、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接运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遗体接运车辆的管理。综合考量殡仪馆位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及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遗体接运车辆数量,以满足遗体接运服务需求。

第六条  殡仪馆自有遗体接运车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可按服务区域范围在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补充社会化接运服务力量,依法规范管理和调度使用。

第七条  殡仪馆向社会遗体接运车辆购买服务的,应当明确服务主体资质、车辆配置要求、使用年限、行驶里程、驾驶员要求等信息,依法择优选择服务提供主体并签订服务合同。禁止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判要素进行采购,禁止向自然人个人购买服务。

第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摸清本地遗体接运车辆存量的基础上,当前确需补充社会化接运服务力量的,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分类施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定过渡期限,制定社会遗体接运车辆逐步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遗体接运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符合遗体接运车辆相关技术规范和遗体接运管理要求条件的车辆由属地殡仪馆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纳入殡葬管理服务系统平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上报时需提供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等材料。

第十条  遗体接运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车辆须符合《殡仪车通用技术规范》(MZ/T 227—2024)要求。禁止使用货运、客运车辆及非法改装车辆接运遗体。禁止遗体接运车辆从事与遗体接运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遗体接运车辆应按车辆登记注册机关要求,遵守按期检验、报废等相关规定,及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员及乘车人员保险、不计免赔险等,保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遗体接运车辆应当统一涂装车身标识,车身标识样式由省民政部门制定。涂装工作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下,由各殡仪馆具体负责,确保车辆标识清晰醒目。未经民政部门统一调度管理的车辆不得擅自喷涂遗体接运车辆统一标识。

第十三条  殡仪馆要加强对所属遗体接运车辆的维护管理。新增或报废遗体接运车辆应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及时在殡葬管理服务系统平台中动态更新车辆信息。

第十四条  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安全的重大身体疾病,年龄符合公安部门机动车驾驶员规定条件和岗位工作实际需求,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含)以上,近三年(含)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殡仪馆应当定期组织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参加交通法规政策、殡葬服务政策及礼仪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接运服务

第十五条  遗体接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丧事承办人或辖区公安机关通知属地殡仪馆,由殡仪馆统一收殓接运遗体。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停放超过规定时限,丧事承办人仍未通知或拒绝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备后,可通知属地殡仪馆接运遗体,规范办理委托存放遗体手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或经办人约定的时间接运遗体。遗体接运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文明规范服务,认真核对逝者身份证件,查验死亡证明,登记丧事承办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遗体接运人员接运遗体时,应当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尊重逝者,并采取必要的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遗体运输须对遗体进行必要的防腐、消毒技术处理。对高度腐败的遗体,患有甲类传染病、乙类炭疽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类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卫生处理后,由殡仪馆专门车辆运送,运送完毕后应当对车辆进行消毒。

第十九条  遗体原则上应就地办理火化事宜。确因特殊原因需跨区域运输遗体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并凭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开具的遗体接收证明联系殡仪馆运输遗体。

遗体需要运送出境或者运输遗体、骨灰入境至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殡仪馆之间办理遗体交接事宜时,应核对遗体状况、死亡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核实承运殡仪馆工作人员和车辆的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遗体接运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属于殡葬基本服务范围的遗体接运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遗体外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殡仪馆根据成本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涉及遗体接运服务的惠民殡葬政策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遗体接运服务费用由殡仪馆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严禁遗体接运车辆司乘人员直接收取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捆绑消费、强制搭售丧葬用品,严禁诱导丧事承办人消费高价商品和高价服务项目,严禁欺行霸市、野蛮服务、刁难群众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遗体接运车辆服务情况的服务评价体系,指导属地殡仪馆综合采用满意度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对不按规定接运遗体的,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民政、发改、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要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实现对遗体接运车辆全链条监管全覆盖,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保障殡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大对超范围经营、乱收费、不文明不规范服务等行为的行业管理力度,发现运输遗体的急救车辆、非急救转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运输遗体车辆的线索和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遗体接运车辆驾驶员依法处罚;严格依法查处遗体接运车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及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依法为相关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为驾驶人开展驾驶证审验、换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遗体交接办理,对遗体接运车辆加强防疫、传染病防控、消毒消杀等卫生措施技术指导,对违规运输遗体的急救车辆、非急救转运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遗体接运过程中捆绑消费或者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殡仪馆、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遗体接运车辆信息登记制度,非殡仪馆统一管理的承运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接运遗体。

第三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投诉、举报遗体接运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殡葬专用、无牌上路、卫生不达标、未按要求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涉嫌违法从事遗体运输的车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国家对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1-14 21:20 点击量:7